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作价投资”条款的思考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试点示范高校应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为帮助高等学校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校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8.4 作价投资

在利用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a)调查合作方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营销能力等实施能力;

b)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

c)明确收益方式和分配比例。

二、理解要点

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是一种通过以知识产权作为资产出资与相关组织合作参与经营的方式。知识产权作价投资要充分考虑合作方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营销能力等。

高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时,应当充分评估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并在合作前明确合理的收益方式和分配比例。

三、实施案例

某高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定有《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成立了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在利用知识产权作价投资过程中,应对合作方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组建专家组或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对拟作价投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同时,还应明确收益分配方式,若通过技术入股或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原则上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可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收益,比例大小由学院与成果完成人商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