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知公司”)为明确认证证书的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撤销及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的适用条件,特制订本规定。
一、授予认证资格
1) 认证委托人仍然满足认证申请受理的条件;
2) 对于严重不符合,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已评审、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3) 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且运行有效;
4) 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二、拒绝认证
当申请组织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即构成拒绝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虚假的认证信息;
2)不具备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过期失效;
3)认证委托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 )认证活动存在公正性问题;
5)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6)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7)针对不符合项,未按期限有效关闭。
三、保持、更新认证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被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纳入失信主体,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
5)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小程度;
6)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及纠纷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7)获证组织能按照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8)获证组织履行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四、扩大认证范围
1)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2)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3)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4)获证组织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列有的认证范围未包括扩大认证范围的,需要补充扩大的认证范围,并按照认证合同补充协议的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五、 缩小认证范围
1)获证组织的部分认证范围不再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附加要求;
2)获证组织的部分认证范围不愿再持续保持认证资格,但前提是获证组织不能将不可分开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过程或风险较大的部分从管理体系中剔除掉;
3)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在不影响其责任和整个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完整性前提下,经协商可以将不满足体系要求的部分从认证范围中删除。
六、认证暂停
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存在影响认证的持续有效性和公信力的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满足相应认证领域有效的认证规则规定),应予以暂停:
1)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满足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针对IPMS含存在知识产权禁止性行为的),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管理体系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5)持有的与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6)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7)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8)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9)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10)发生与管理体系相关重大舆情的;发生与管理体系相关的重大事件(如QMS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EMS发生了重大环境事件、0HSMS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
11)主动请求暂停的;
12)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 3 个月内完成验证的;
13)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七、认证恢复
获证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重新符合了相关的认证要求,包括:
1)认证委托人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被暂停的,需附监督审核计划和监督审核报告;
2)因投诉被暂停的,需提交公司认证公司针对投诉的调查报告以及组织针对投诉原因采取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材料;
3)因未交纳审核费用被暂停的,需附交费证明(如汇款凭证复印件)
4)其他针对暂停证书原因提交的纠正材料或证明性文件。
八、认证撤销
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在获证后不能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暂停认证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发生被相关政府主管或监管部门认定为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针对QMS)、突发环境事件(针对EMS)、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0HSMS)、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针对IPMS)等情况;
5)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九、认证注销
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且证书不存在暂停或撤销的情形,发生如下情况时,可申请注销认证:
1)获证组织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2)其他原因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
十、其他规定
对于特定管理体系,当其认证基本规范或认证规则有特殊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